十年以下 |
十年以上 |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5年以下 |
5年
以上 |
5年以下 |
5-10年 |
10-15年 |
15-20年 |
20年以上 |
医疗期月数 |
3 |
6 |
6 |
9 |
12 |
18 |
24 |
A: 婚假
法律来源: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8日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增加10天。
A: 产假
法律来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最多有178天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的基础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9月规定、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A:产假(额外部分)
法律来源: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
法律来源:第37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户籍 |
险种 |
缴费比例 |
比例分配 |
缴费工资基数 |
||||
合计 |
单位 |
个人 |
共济 |
个人帐户 |
||||
深
户
员
工 |
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 |
19% |
11% |
8% |
11% |
8% |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 |
|
综合医疗+地方补充医疗 |
8.5% |
6.5% |
2% |
不满45周岁的未退休人员,5%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的未退休人员,5.6%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8.05%计入个人帐户。(2008-3-1新规定) |
||||
生育医疗 |
0.5% |
0.5% |
0.5% |
|||||
住房公积金 |
13% |
13% |
13% |
以单位员工的月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 |
||||
非
深
户
员
工 |
基本养老 |
18% |
10% |
8% |
10% |
8% |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
|
医疗(任选一种) |
综合+地方补充 |
8.5% |
6.5% |
2% |
不满45周岁的未退休人员,5%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的未退休人员,5.6%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8.05%计入个人帐户。(2008-3-1新规定) |
与深圳户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样。 |
||
住院+地方补充 |
1% |
0.8% |
0.2% |
6元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元作为调剂金,其余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
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
农民工医疗 |
12元 |
8元 |
4元 |
|||||
失业 |
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
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
工伤 |
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
以单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