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带薪假期

    • Q:职工可享受多长的带薪假期?
      A:法律来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Q:什么样的情况下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A:法律来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Q:不休年假可获得怎么样的补偿?
      A:法律来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保障他们除获得正常工资收入外,还要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休假的补偿规定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
    • Q:年假不包括哪些国家法定节假日?
      A:法律来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及纪念日: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③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 Q:其他公司带薪假设定情况
      A:很多世界500强公司或一些外资公司自己规定的带薪假都比国家法定的要长,通常会有10-15天不等,但如果年底带薪年假还没休完的话,只会按照国家法定的天数补给300%的工资,其余公司多设置的天数只补给100%的工资。
    • Q:对带薪年假的解读
      A:带薪年假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是基于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的目的而设置的。首先各企业事业单位一定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的带薪假期的权利;另外,一些企业设置了比国家规定更多的年薪假期,体现了它们对员工的福利保障,这也是企业为保留和吸引优秀人才而制定的制度,从这一点上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在实际了解中,我们发现,很多大企业或公司虽然设定了比国家规定多的带薪年假,但在实际休假审批过程中却有繁冗的程序,且某些工作岗位的员工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实际上根本无法享受带薪年假,这样就违背了国家法律制定带薪年假的初衷。所以我们希望各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带薪年假,同时更重要的是保证带薪年假能落到实处,真正保证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 带薪假期之外的长期假期如何处理?

    • Q:带薪假期之外的假期中,若有遇公休假日的如何处理?
      A: 法律来源:《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九条
         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此规定1997年04月28日开始实施。与国外相比,我们国家领土面积大,回家路程远、需要时间长,而人们有重家庭、孝顺的美德。另外独生子女政策上还有优待政策,因此我们国家相关规定的假期长度要比大部分国家长。
         虽然确有一小部分国家的假期比我们国家更长,但是那些国家的税率是远远比我们国家高,加上从全球经济竞争激烈的现状来考虑,可能太长的假期反而会使国家竞争力降低。
      所以我们认为、我们国家相关法律及假期长度符合我们国家国情。
          另外,企业/团体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 但、福利与企业盈利需要相平衡。 员工的请假就多多少少对企业/团体/其它同事/顾客会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请假之前,员工首先要为企业做更多的贡献,然后再向公司相关人员“提前”提出请假申请, 这样企业/团体/您的上司也容易批准此申请,顾客的内心也不会对你有意见。 企业与员工相互体谅、共同发展,同时有顾客的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共赢。

  • 探亲假

    • Q:哪些职工可享受探亲假?
      A:法律来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 Q:职工探亲的对象?
      A:法律来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 Q:职工可享受多长的探亲假?
      A:法律来源:《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同时,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但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 Q:其他公司探亲假的规定
      A:在2008年新的合同法和带薪假期规定出台前,很多500强企业或外资公司都是同时设置了年假和探亲假,时间也一般都为10-15天,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进行休假。2008年因为国家严格规定了带薪假期的休假规定,很多企业就取消了探亲假。
       
    • Q:对探亲假的解读
      A:探亲假是基于为了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的目的而设定的。适用对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且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当时国务院制定此制度时为1981年,时隔至今,交通通讯发展迅速,即使与配偶或父母分隔两地,基本在公休假日都能团聚,当初设置的探亲假的条件严格上就不适用了。带薪年假规定的出台后对探亲假的内容也没新的变动,只是说明了“探亲假和年假是属于两种不同的假期,不能抵充”。
  • 病假

    • Q: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能享受多长的医疗期?
      A: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
      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 Q:医疗期是如何计算的?
      A: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 Q:职工患病期间或因病解除劳动合同可享受的医疗补助?
      A:《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另外,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 Q:其他公司病假的规定
      A: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病假的规定的前提下,不少外资公司设置了类似一年12天有薪病假的福利,但必须是有医院证明且如果到年底没有休完,公司不予支付。
       
    • Q:对病假的解读
      A:病假的设定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其中劳动法对医疗期的规定、计算、待遇和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条款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主要是针对一些大病而制定的,而对于一些平时小病请假更多的还是各企业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相关的制度。所以会有一些企业制定12天的有薪病假。 但我们觉得福利设立的前提是效率和公平,设置这种有薪病假必然出现有些人(身体素质弱)能享受到这项福利,而其他人就无法享受,违背了福利设立的初衷。
  • 婚假、产假及哺乳假

    • Q:职工可享受多长的婚假及产假?

      A: 婚假

      法律来源: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8日

      三、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增加10天。

      A: 产假
      法律来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最多有178天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8天的基础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9月规定、
      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法律来源: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A:产假(额外部分)
      法律来源: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1月1日
        
      法律来源:第37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 Q:产假工资如何发放
      A:法律来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 Q:对哺乳假的解读
      A:法律来源:《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十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社保

    • Q:深圳职工的五险一金包括哪些内容?
      A:对深圳职工而言,社会保险通常说的是“五险一金”,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员工应参保险种:
      1、深户:养老、综合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固定工、合同工可参加住房积金。
      2、非深户:养老、住院或综合医疗或劳务工医疗、工伤、失业保险。
    • Q:深圳社保缴费比例及缴费工资基数?
      户籍
      险种
      缴费比例
      比例分配
      缴费工资基数
      合计
      单位
      个人
      共济
      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
      19%
      11%
      8%
      11%
      8%
      以员工的每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为基数。
      综合医疗+地方补充医疗
      8.5%
      6.5%
      2%
      不满45周岁的未退休人员,5%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的未退休人员,5.6%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8.05%计入个人帐户。(2008-3-1新规定)
      生育医疗
      0.5%
      0.5%
       
      0.5%
       
      住房公积金
      13%
      13%
       
       
      13%
      以单位员工的月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
      基本养老
      18%
      10%
      8%
      10%
      8%
      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市最低月工资水平。
      医疗(任选一种)
      综合+地方补充
      8.5%
      6.5%
      2%
      不满45周岁的未退休人员,5%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的未退休人员,5.6%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8.05%计入个人帐户。(2008-3-1新规定)
      与深圳户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样。
      住院+地方补充
      1%
      0.8%
      0.2%
      6元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元作为调剂金,其余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农民工医疗
      12元
      8元
      4元
       
      失业
      1%×单位人数×40%(单位承担)
      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工伤
      0.5%,1%,1.5%三个档次(单位承担)
      以单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基数。
      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新规定:综合医疗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有所提高。
    • Q:什么是保险的缴费基数?
      A:缴费基数是指我们在购买社保时,单位和个人缴钱的一个标准。对于深户和非深户的是不同的,但是都跟我们的上年度城镇月均工资有关。(自2009年7月1日起,深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621元计算,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173元。)
    • Q: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
      A:按照职工实际工资缴纳,但深户和非深户浮动范围不同。
      深户浮动范围“60%月平均工资(2173元)≤缴费基数≤300%月平均工资(10863元)”
      非深户浮动范围“市最低月工资水平≤缴费基数≤300%月平均工资(10863元)”(2008年7月1日起,特区内最低工资1000,特区外最低工资900。) 

      例如:小王是深户,本来是个工厂的工人,他的工资1200元,低于2173的最低缴费基数,那么他的社保缴费工资还是要按2173元的最低额来算。 后来他为工厂流血流汗,老板给他升了职,当上了车间主任,这时的工资是2500元,在1940元和10863元之中,所以就按照实际的2500元来算。 再后来,他为工厂鞠躬尽瘁,老板让他当厂长,一个月工资12000元。这个时候超出了10863元,但是买社保的时候,医疗这块还是按10863的最高额来买。
    • Q: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A:基本医疗保险:(深户个人缴一部分钱,公司出大头,深户要比非深户交的多得多。)深户:按8%缴费基数(即实际工资)来缴,其中2%由公司从工资里代扣自己出,6%由公司缴。非深户:2008-3-1新的医保办法规定:按1%缴费基数(即月均工资)来缴,单位0.8%,个人0.2%。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全部由单位缴) 深户:0.5%实际工资,非深户:0.2%月均工资。
    • Q:医疗保险的保费流向?
      A:基本医疗保险及地方医疗保险(深户): 不满45周岁的未退休人员,5%计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的未退休人员,5.6%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8.05计入个人帐户。(2008-3-1新规定)。 生育医疗保险:公司帮职工缴的那0.5%都进了统筹基金。 保费流向(非深户): 住院+地方补充医疗保险:6元进入社区门诊统筹基金,1元作为调剂金,其余进入大病统筹基金。
       
    • Q: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A:公司缴实际工资的10%,个人缴实际工资的8%,总共的缴费金额是实际工资的18%。
    • Q:养老保险的费用流向?
      A:养老保险缴纳的18%中的8%是进“个人帐户”,10%进“统筹基金”。
    • Q: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A:深户: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累计满10年;1992年8月1日开始参加工作的缴费累计满15年。 非深户:缴费累计满15年。非深户籍员工在养老的条件上和深户籍员工平起平坐,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 竞业协议

    • Q:什么是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A:法律来源:《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 Q:竞业协议的范围和期限?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劳动合同解除

    • Q: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法律来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Q: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Q: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Q:什么叫经济性裁员?
      A: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

      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Q: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Q: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Q: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的义务有哪些?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Q: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一)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四)经济性裁员,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五)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
    • Q:经济补偿是怎么计算的?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Q: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Q: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出现如下情况的,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如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遵守法定程序,如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Q: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有赔偿责任?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加班

    • Q:劳动法对加班有什么规定?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 Q:如何支付加班费?
      A:法律来源:《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Q:对加班的解读
      A: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表达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1、实行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对加班进行限制性规定);二、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
  • 劳动合同期限

    • Q: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
      A: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Q:试用期的时间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Q:试用期的工资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
    • Q:什么情况下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续订劳动合同的。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需按照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Q: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A: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工资

    • Q:什么叫计时工资?
      A: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 Q:什么叫计件工资?
      A: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 Q:什么叫奖金?
      A: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 Q:什么叫津贴和补贴?
      A: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 Q:什么叫加班加点工资?
      A: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包括平日加点工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
    • Q:什么是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A: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 Q:工资不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A:工资不包括的项目: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 Q:什么叫标准工资?
      A: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标准工资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的依据。
    • Q:什么叫最低工资?
      A: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伙食补贴等工资或费用。 一般地,标准工资,大于或等于最低工资,小于或等于工资。
    • Q:劳动法对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A: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应遵守按时支付原则和足额支付原则,不得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员工工资。按时支付包括按法定时间支付和约定时间支付;足额支付包括法定和约定的各项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还应遵守现金支付原则和按月支付原则,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形式支付。实行月薪制的员工,工资必须按月发放,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但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日或按周发放。
    • Q:劳动法对工资支付制度内容的规定?
      A: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的工资应包括标准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二)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是指每次支付工资的时间间隔。实行年、月、周薪制的,其工资支付周期分别为一年、一月、一周。一个人的工资可能有多个周期,如月工资的支付周期为月,季度奖、年终奖的周期则为一个季度和一年。
      (三)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当约定工资支付日。工资支付日,是指工资的发放日期。
    • Q:用人单位因故或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时,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A: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Q: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应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A: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含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与员工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 Q:工资计发起止时间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奖金如何计发?
      A: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 Q: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时工资折算的规定?
      A:由于员工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工资是周工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所以员工年工作日为: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261天/年;月工作日为:261天/年÷12月=21.75天。 如果用人单位以月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则年工作日应再减少11天的法定休假日,即250天/年。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月平均工作20.83天计算。
    • Q: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A:法律来源:《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 Q:病假工资如何支付?
      A:法律来源:《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确定病假工资标准,但无论确定的标准是多少,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病假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 Q:员工因工受伤后至劳动能力鉴定前的医疗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的规定?
      A:法律来源:《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另外,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也属于工伤,2004年1月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明确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医疗期工资,不同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本人工资”。
    • Q:员工因个人原因请事假的工资支付规定?
      A:我国劳动法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工资支付分配原则。劳动者请事假是个人行为,通常与正常劳动无关,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员工请一天事假,用人单位就可以少支付一天的工资,但不能多扣。
    • Q:用人单位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停产、停业期间,如何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
      A:法律来源:《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
      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二)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 Q:由于员工的过错造成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员工工资的规定?
      A:法律来源:《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因工伤原因停工的不论员工是否有过错都要支付其工资。

    • Q: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后对员工工资支付的规定?
      A:法律来源:《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

    • Q: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哪些费用?
      A:法律来源:《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 Q: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哪些费用?
      A:法律来源:《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 Q:年底双薪算不算年终奖?
      A:年底双薪就是固定发放的工资,实际上就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是确定的,发放的时间和方式(年度最后一个月随12月份工资发放)也是确定的,不存在其他的发放方式和发放理由。年底双薪已经脱离了奖金的性质,成为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奖金有根本区别。奖金即奖励,是对员工的超额劳动或额外贡献的报酬或特别福利,而年终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或特别福利,一般是在对员工全年工作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发放。
  • 处罚员工

    • Q: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处理员工?
      A: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隶属关系的结果,决定了用人单位有权管理劳动者。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行为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权,是通过处罚权的力量予以保障的。用人单位对违反管理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处罚的方式,强制要求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依靠用人单位的处罚权,赋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法律约束力,从而保证生产、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
    • Q:用人单位处罚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A:(一)人身处罚: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具有人身性质的处罚措施时,应严格把握限度。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和降低工资级别。员工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提供劳动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构成不适当地履行劳动合同。因此经济处罚实际上是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员工的违约行为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法律对用人单位的经济处罚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不得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赔偿损失从劳动者的工资扣除时,每次扣除不得超过劳动者收入的20%,降低工资时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 Q: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处罚需要依据的条件和程序?
      A:(一)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违纪事实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未予规定,则不应处罚。 (二)员工违纪的事实发生在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生效以后,对生效之前的违纪事实,不能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进行处罚。 (三)员工存在违纪的事实:对于违纪事实的认定很重要,什么样情况下属于违纪,有何证据证明?如果说企业不能举出有利的证据,那么也要承担响应的败诉。
    • Q:对用人单位处罚员工的解读
      A:为了保证生产、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用人单位对违反管理的劳动者,有权通过处罚的方式,强制要求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但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处罚员工这方面只限定了相关的权利、措施、条件和程序,并没有其他更详细的细则。一般制度和程序比较完善的大公司都将这部分以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等方式明示出来,使新员工在一入职就对其有清楚的了解。 其实企业在设置处罚时应该注意:一、处罚规章的条款以具体些为好;二、可以考虑适当的分级授权;三、不能简单地以解聘来代替处罚规章;四、企业处罚规章要定期审查、修改。

The most professional excecutive search service in China you've ever seen.